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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建立以地震灾害专业救援队伍为主体、各有关行业专业救援力量为骨干、志愿者队伍为补充的“三位一体”地震紧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设备,加强日常培训和演练。各市、县(市、区)要以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或确定“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街道、乡镇要充分发挥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人员的作用,组建应急救援组织。要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协调机制,逐步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建设。各地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已经列入规划的要提前安排实施,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省、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实施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储备的有机结合,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科学增加储备规模,提高救灾物资储备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七、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并认真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结合本地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科学编制本地区防震减灾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规划要针对防震减灾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统筹资源配置,做好与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要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通知》(冀政办函〔1998〕16号)要求,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要加大对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地震科研和科技创新投入力度。着力加强对市、县(市、区)等基层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和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支持力度。要加强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区地震应急部门所需车辆、通信、仪器设备等应急装备的配置,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需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应急拨付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及社会支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地震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多元投资机制。 (三)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面落实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明确防震减灾各个管理领域和环节的执法主体和工作程序。制定完善我省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政策法规体系,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完善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四)加强防震减灾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强开放合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地震科技合作,密切跟踪国内外地震科技前沿和重点领域,加快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建设省级工程地震研究实验室,加强对减、隔震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加强我省地震活动构造科学探测与研究,推进预测方法技术和理论创新。开展地震应急管理理论和应急救援技术研究,促进地震科研和防震减灾工作的有机结合,为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防震减灾组织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保证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必要的人员力量和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加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保证必要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条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高烈度地区内的市、县(市、区)应当设置独立的地震工作机构,其他地区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应当保持地震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并予以强化,保证防震减灾基层管理责任得到落实。市、县(市、区)防震减灾基层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使用评价制度,为防震减灾事业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