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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03-17
【实施时间】 2008-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8]8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完成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目标任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5号),特制定我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区(县)、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突出全面覆盖、彻底治理、完善制度三个环节,排查覆盖面达到100%,限期内整改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建成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

  为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白 桦  市委常委、副市长

  童兆玲  副市长

  马雪峰  副市长

  李宏斌  副市长

  袁宝新  副市长

  李光辉  副市长

  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新国  市发改委主任

  马伊磊  市建委主任

  高 柳  市经委主任

  李东明  市市政市容局党组书记

  何卫刚  市商务局局长

  李建声  市教育局局长

  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辛建军  市国土局局长

  唐庆令  市房产局局长

  樊新和  市规划局局长

  王晓鹏  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赛福鼎·艾则孜  市交通局局长

  秦继军  市水务局局长

  张亚南  市农牧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王北疆  市卫生局局长

  任洪岩  市环保局局长

  朱惠鹏  市广电局局长

  古丽·阿不力木  市旅游局局长

  廖明辉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周 群  市煤炭局局长

  阿合买提江·米那木  市工商局局长

  西日甫江·伊明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刘新民  市质监局局长

  彭小平  市国资委副书记、副主任

  李效雨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政委

  邵喜国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侯志和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安排1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三、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为各区(县)、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城市燃气、电力、棉花加工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和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商场、批发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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