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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115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接上页]
4.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机制,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范围等,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审计局)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 结合沈阳经济区和“沈抚同城”的发展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立法规划和计划,重点加强改善和保障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的立法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立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2.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公开征集、公众动议等制度,全面实施对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改进规章制定办法,及时出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及改革创新需要的规章制度,所出台的规章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 落实《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 号),完善立法有效期制度和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定期开展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并做好相关文件的汇编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积极推进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及实施后评估等制度建设。健全规范性文件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审核和提请审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六、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基本完成县级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向文化、林业、交通等领域延伸。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权限。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矛盾和争议。(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2.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调查取证、听证、回避、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投诉、回访等制度。大力推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执法方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分类动态管理模式,对不同执法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3.深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积极开展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许可)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领域的自由裁量权。(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委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
  5. 严格执行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和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案卷评查,实现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的规范化。(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6.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编委办)
  7.建立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数据库和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动态调整、公布机制,大力推进执法公开。继续完善市、县(区)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大力推进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继续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把对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落实到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市政府法制办)
  七、完善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和创新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进案件审理方式,逐步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落实辽宁省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察规定,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编委办)
  2.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分类管理和动态应对化解机制,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及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政府有关部门)
  3.加强仲裁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行政裁决等其他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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