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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强化“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与政策联动机制,针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市信访局) 八、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事先向人大报告制度和征求政协意见制度,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 2.落实《抚顺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健全和完善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机制。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平均败诉率维持在12%以下。(市政府法制办) 3.落实《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第241号), 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健全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规范赔偿和补偿费用的核拨程序,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5. 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逐步推行社会评议、民意调查等制度和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 6.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大力推动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审计等监督方式的衔接,建立科学的行政问责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审计局) 九、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1.《制定抚顺市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2.各级政府应有计划地对本级政府部门及下级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对拟任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查时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4.在公务员考试中,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应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 十、强化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1.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长效机制,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2.制定全市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细则,定期组织对《纲要》和《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 3.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市编委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 4.市、县(区)政府应当设立依法行政专项经费,保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费支出。(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纲要》、《决定》、《规划》及本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安排,狠抓落实。各牵头部门要积极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全面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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