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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城[2010]189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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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5、涉及人员变更的,须有任命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因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二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证明材料。并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企业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市级主管部门核对网上申报的变更材料的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在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将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5、在补办证书签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将同时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销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资质情况和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上级备案。
  加强市场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等。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查阅企业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本规程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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