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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外字[2010]3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境外领事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出国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现转发外交部《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2010)》(附解读文稿),望周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部分:出国前特别提醒
  (一) 了解您的旅行目的地国。
  (二) 登录外交部网站www.mfa.gov.cn,查询中国各驻外使、领馆的联系方式以及相关旅行提醒、警告等海外安全信息。
  (三) 检查护照有效期,以免因有效期不足影响申请签证,或因在国外期间护照过期影响行程。
  (四) 办妥目的地国签证。
  (五) 仔细核对机(车、船)票,包括时间、地点以及联程票的前后衔接是否正确。
  (六) 购买必要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等方面的保险。
  (七) 进行必要的预防接种,并随身携带接种证明(俗称“黄皮书”)。有条件的话,最好做一次全面体检。
  (八) 严禁携带毒品、国际禁运物品、受保护动植物制品及前往国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等出入境。
  (九) 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品。
  (十) 注意目的地国海关在食品、动植物物品、外汇等方面的入境限制。如携带大额现金,必须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切勿为陌生人携带行李或物品。
  (十一) 与家人和朋友保持联系。
  (十二)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严格按照签证或居留许可上允许的时间在有关国家停留。
  第二部分:出国后特别提醒
  (一) 如需在国外停留较长时间或所在国局势不稳,建议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二) 注意防盗、防骗、防诈、防抢、防打。
  (三) 如发生被抢、被盗、被骗或被打事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要求其出具报警证明,以便日后办理保险理赔、证件补发等手续。
  (四) 留意当地报纸、电视等媒体信息,了解当地形势,与邻为善、入乡随俗,尽快适应当地生活,融入当地社会。
  (五)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循正当途径解决,不要采取贿赂等不合法方式,以免问题复杂化。
  (六) 熟记当地火、警、急救等应急电话。
  (七) 照顾好自己的身体。
  (八) 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联络,以免亲友担忧。
  第三部分:领事官员可以为您做什么
  (一) 为您推荐律师、翻译和医生,以帮助进行诉讼或寻求医疗救助。
  (二) 可以在所在国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为您撤离危险地区提供咨询和必要的协助。
  (三) 可以在您被拘留、逮捕或服刑时,根据您的请求对您进行探视。
  (四) 可以在您遭遇意外时协助您将事故或损伤情况通知国内亲属。
  (五) 可以在您遇到生计困难时协助您与国内亲属联系,以便及时解决所需费用。
  (六) 可以协助您寻找失踪或久无音讯的亲友。
  (七)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为在国外合法居留的中国公民颁发、换发、补发旅行证件及对旅行证件上的相关资料办理加注。
  (八) 可以为遗失旅行证件或无证件的中国公民签发旅行证或回国证明。
  (九)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为中国公民办理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在与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不相抵触的情况下办理中国公民间的婚姻登记手续。
  第四部分:领事官员不可以为您做什么
  (一) 不可以为您申办签证。
  (二) 不可以为您在当地谋职或申办居留证、工作许可证。
  (三) 不可以干预所在国的司法或行政行为。
  (四) 不可以参与仲裁或解决您与他人的经济、劳资和其他民事纠纷。
  (五) 不可以替您提出法律诉讼。
  (六) 不可以帮助您在治疗、拘留或监禁期间获得比当地人更佳的待遇。
  (七) 不可以为您支付酒店、律师、翻译、医疗及旅行(机、船、车票)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
  (八) 不可以将您留宿在使、领馆内或为您保管行李物品。
  (九) 不可以为您购买免税物品。
  第五部分:寻求领事保护的常见问题
  (一) 什么是领事保护?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的外交、领事机关或领事官员,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的国家利益、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 什么人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具有中国国籍者,都可以得到中国政府的领事保护。
  (三) 出国时持中国护照,现已取得居住国国籍,是否还能享有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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