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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手续完成后30日内,应按第十六条规定就变更事项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或标底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上报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具体要求执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制度,应当执行有关工程造价从、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定,支持并督促企业专职专业人员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告知性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单项业务备案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三)与委托方签订的造价咨询业务合同; (四)在本省境内执业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 提交材料的要求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咨询企业在办理完备案的5个工作日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告知项目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按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本省以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