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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获准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注销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一)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注销或者失效的; (二)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注销的; (三)分支机构超过一年不到备案受理机关更新备案信息的; (四)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不满足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 (五)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执、从业行为被证实有重大过失的。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信用档案管理采用网上电子信用档案和咨询企业信用手册两种方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单独记录,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案。 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包括: (一)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资质条件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 (四)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或者不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五)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六)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 (七)成果文件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未加盖咨询企业执业印章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业绩和成果信息数据的; (九)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十)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作出规定的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9日云南省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建标[2000]1258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前我省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制定的必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