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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3-14
【实施时间】 2008-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呼政办发〔2008〕10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07〉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市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我市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大力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

  

  (一)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气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市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要加强全市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快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天气雷达、雷电、土壤墒情、生态与农业气象、交通气象等专业观测网和区域气象观测网,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呼伦贝尔市政府呼政字〔2007〕17号文件的要求,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机制。气象部门要组织水文、环保、民航、农牧、林业、国土资源、交通、铁路、石油、电力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测,对农村牧区、重点林区、重要流域、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机场、铁路、水利、能源等重要设施区域共同实施气象灾害监测工作。

  

  (二)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建立和完善市、旗市区两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应用多普勒天气雷达等先进设备、引进和开发相关先进预警技术,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建立和完善市、旗市区两级新一代可视化、人机交互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市、旗市区两级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重点加强干旱、暴雨(雪)、大风、沙尘暴、低温冷害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突出做好森林草原气象等级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及其衍生灾害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抓紧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拓展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功能,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完善和扩充气象手机短信、手机wap、12121、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节目和专业气象服务网站系统功能,与社会公共媒体、有关部门和行业内部信息发布渠道相结合,及时发布大风、龙卷风、寒潮、霜冻、低温、高温、雷电、冰雹、暴雨(雪)、洪涝、沙尘、大雾等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在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交通路口、繁华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或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加强对公路、铁路、航空等行业和领域的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完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快农牧林区乡镇自动气象站和气象信息进户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农村牧区、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的落实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等设施接收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三、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与职责,明确预防和预警机制,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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