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缓解干旱、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建立并逐步完善防雹作业布局,开展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环境污染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业务技术系统、作业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和健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基层作业站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及时、安全、有效。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群众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旗市区政府要逐步在苏木、乡镇和嘎查、村设立气象助理员(或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和灾情信息,协助灾害调查,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旗市区政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办法,气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志愿者专业培训与交流活动,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业应会同气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重大工程建设场地、大型企业、矿山、人群密集场所以及林区林场的隐患排查,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不断增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参考气象预测信息积极开展本地区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设和完善抗旱蓄水、调水设施,加强森林草原防扑火基础设施建设,利用闪电定位信息,监测雷击火的发生。科学制订防火、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标准,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 (三)积极开展气候变化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组织领导,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业生产的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应对措施。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生态环境评估,对气象灾害风险做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态环境评估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