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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办发[2008]10号
【颁布时间】 2008-03-14
【实施时间】 2008-03-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1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四)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旗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制订规划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并经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批准后实施。

  

  


  五、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各旗市区政府要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需求为导向,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和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测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区内外防灾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市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项目、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机制,把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项目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

  

  


  六、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研究解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要建立气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依托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的互通、共享。

  

  建立呼伦贝尔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由气象、民航、水利、水文、国土资源、环保、农牧业、林业、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安监等部门组成,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牧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建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根据本地区气象灾害分布特点和防御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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