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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四)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五)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六)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七)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八)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九)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二十)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出口两侧。 (二十一)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二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设置的,需经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呈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 严格控制设置楼(屋)顶广告、楼(墙)体广告两类户外广告。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单臂塔式(独立圆柱钢管支撑)广告、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阅报栏广告、车体广告、led显示屏、霓虹灯(利用霓虹灯光源)广告等8类。 第五条 楼(屋)顶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楼(屋)顶广告不能破坏原楼建筑物顶景观;不能影响建筑物天际线,并达到美观、建筑透视的效果;突出城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夜间亮化效果。对现有破坏建筑物景观、与周围环境不协调外露钢架影响市容的进行拆除;现有符合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档次较低的进行提升。 (二)高层建筑顶部广告必须采用金属或铝塑板镶边、霓虹灯框边不得少于四道,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简洁、美观。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顶部现有特色造型,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轮廓线,高度在10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6米。 (四)高度24米以上、60米以下建筑物顶部广告结构及广告牌的总高度不得大于8米,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0.5米。 (五)高度在10米以下、60米以上的建筑物原则上一般不得设置广告牌,如确需要设置,低层的建筑物要与周围的景观相协调,高层建筑物必须与城市高层建筑灯光亮化工程相结合,确保城市建筑物顶部的亮化效果。 (六)广告牌面应沿建筑物外墙持平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 (七)广告画面下侧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l米,其两侧和背部钢铁结构外露部份应采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八)在同一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置的造型、规格要相互协调。 (九)坡顶屋建筑顶部不得设置广告;六层(含六层)以上楼房的楼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设置通透式广告;一般建筑屋顶部不宜设置单面看版式广告,屋顶广告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屋顶广告底部构架的高度不超过女儿墙的高度。屋顶广告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可考虑采用围合式的广告塔或霓虹广告形式。 第六条 楼(墙)体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严格控制在楼体立面设置户外广告(二楼以上,楼顶以下);led显示屏、霓虹灯、标识、标牌可根据情况适当设置,应与建筑物立面相协调。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广告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原则上不得超出1.8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3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广告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广告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第七条 单臂塔式广告(高炮式)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单臂塔式广告的设置位置必须符合有关市政安全规范,要远离高压走廊,立柱落点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畅通,道路两侧广告牌的边缘不得外伸到车行道内。 (二)单臂塔式广告造型须平稳,广告牌牌面应尽可能与道路走向垂直。 (三)高速公路及交通性干道两侧立柱广告外型应基本统一,城市广场、商业街、娱乐场所等商业中心地段的立柱广告造型允许多样化。 (四)广告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布局和绿化配置相协调,单块广告牌最大尺寸:宽度18米,高度6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