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4.外部装饰外立面贴面厚度不超过10厘米,相邻门店外立面贴面须保持平齐。
  5.外部装饰标准要高,材料要好,造型要美,选用的颜色和风格应高雅清素,禁止用大红大绿等颜色或以广告画面代替装饰材料进行外部装饰装饰,需设置轮廓性灯饰或反光射灯,要符合安全性的要求。
  6.沿街多家单位门店进行外部装饰时,应当坚持主体色调统一,使用材质统一,风格标准统一。
  
  
第四章 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标识字设置规定如下:
  (一)楼体设置标识字不得破坏建筑景观。
  (二)一幢楼体多家单位租用,且一楼牌匾位置已满时,按照一店一牌原则,每家单位可在楼体(垂直于楼体竖型)、楼顶、楼层间墙体立面实体墙上设置一处标识字,由属地管理单位受理、上报、监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后,进行统一规划、审批、设置。
  (三)每幢建筑物墙面设置单位名称的标识字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处(含建筑物冠名)。
  (四)标识字的色彩应与该建筑物外观主色调相协调(企业的统一标识字除外)。
  (五)标识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原则上要求亮化,且其配电等设施应当做隐蔽处理。
  第十八条 标识牌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标识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1.8米、宽度不得大于1.2米,厚度不得大于0.2米,支撑高度不得大于0.6米。
  (二)标识牌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标识牌设置应注意功能、视觉、材质提升;标识牌的状态与环境的特征密切相连,能在一定的程度上引导人流的运动方向。
  
  
第五章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单位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较大型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单体面积≥50平方米、单体字≥3平方米)施工必须委托监理。
  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
  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保证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没有安全影响,并满足其抗震构造要求。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安全的防雷措施,包括防止雷击和防电磁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t16。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施在有效设置期限内,设置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其续延使用时要进行安全检测,符合安全指标的可续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且应书写规范准确。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