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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30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局许昌市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标牌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五)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纵向间距宜在1000米以上,最少不得小于500米。
  (六)沿高速公路两侧设置的单臂塔广告牌间距宜在1.1-3公里,各广场及立交桥的单臂塔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2块。
  第八条 建筑工地广告(企业形象展示牌)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工地建筑企业形象展示牌高度(含牌面及支架)不得超过5米,宽度不得超过7米,工程完工后拆除。
  (二)禁止设置于居住用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
  (三)禁止设置于道路红线内。
  (四)禁止在道路绿地以内设置企业形象展示牌。
  第九条 桥体(铁路桥桥眉实体部分)设置广告牌,上、下沿均不得超出桥体上、下沿,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桥体广告设置应符合桥体特点设置;桥体广告鼓励应用大型三面翻式新型广告。
  第十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置应遵循城市地理特征,人性化、功能化;采用有顶灯、顶棚、支撑立柱、灯箱等具有多功能性;且采用高档材质、大小适宜,要与周围环境协调;背景画面宜采用时代人文、自然风光等可以体现文化底蕴的题材。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市区阅报栏设置数量;阅报栏广告设置不得影响交通视线,路口50米以内不得设置;可采取公益与商业广告相结合;具有夜间照明设施,方便夜间观看。
  第十二条 车体广告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一)应当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设置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对原车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并与城市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设置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车灯、发动机散热口和进风口、空调进风口等车辆安全设施,且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四)车头、车尾部应保留原车颜色及结构,车体前后不设置广告(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车身两侧车窗、车门、车顶部和车轮不得设置广告。
  (五)车身广告应该设置在车身两侧,广告画面上不得遮窗,下不超过车身底部,四面留边且广告边缘线必须裁弯取直。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各种安全设施和各种服务规范标识。除上述位置外,车身外其他任何位置均不能发布广告。
  (六)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或覆盖线路牌和车门号。车身广告的画面和文字(画面底色除外)与线路牌和车门号应当保持0.2米以上的距离。
  (七)车身广告色彩应协调美观,并与车身原有颜色相协调,尽可能采用与车身识别色彩相近或相邻色系,尽可能避免大面积使用反差过分强烈的对比色彩,做到色泽明快、色样简单、色调淡雅,富有美感,不能发布大红、大绿、大黄、大蓝和颜色太深的广告,严禁发布城市管理部门明确禁止发布的广告。
  (八)车身广告的画面应当保持固定、完整,画面设计不应动感过强,使人在视觉上产生眩晕和刺激感。
  (九)车身广告的画面、文字比例协调,文字部分的字体高度不得超过广告版面高度的1/3。
  (十)公交公司及广告发布单位在发布车身广告前,应把广告设计小样和与车身搭配图片报市运管处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车身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维护管理,保证车身广告设置安全、牢固、整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褪色。
  (十二)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辆车身广告,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
  第十三条 led显示屏禁止设置于居住地或包含居住功能的其他性质用地内;禁止设置于临近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或者城市交通次干道叉口处,若广告临近居住建筑,则必须与居住建筑保持不小于20米的距离;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景观;设置不得遮挡公众视线;广场游园增设大型全彩显示屏,设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及群众带来声污染;led显示屏设置尺寸大小视区域大小、周边环境而定。
  第十四条 霓红灯(楼体霓红灯牌、字,小型霓红灯牌)设置时其工程基础结构的设计和加工制作,应充分考虑有关建筑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应考虑材料和结构的承重强度、耐受当地最大风荷载能力、抗锈蚀及方便安装或维修;材质采用彩色玻璃管,高度不得超过5米;霓红灯的设置不得对周边环境和行人造成影响。
  
  
第三章 门店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 门店牌匾按照下列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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