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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3
【实施时间】 2008-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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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三)相关要求

  

  1. 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同作战,做好此次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文物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2. 田野调查中,各县、市普查组要深入各村寨进行实地调查,行政区域内村寨到达率不得低于80%;

  

  3. 普查数据资料采取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的形式处理,并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4. 普查登记表格由普查组填写,由各县、市普查办主任负责审定把关。

  

  5. 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次向州普查办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州普查办每季度1次向省普查办上报相关资料和报告。

  

  6. 普查数据、资料的纸质文档在野外调查结束后,录入电子文档,经县普查办审定,以县、市为单元向州普查办上报,由州普查办统一上报省普查办。

  

  7. 普查数据、图纸、照片资料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私有。

  

  8. 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9. 凡参加田野调查的普查队、普查组成员必须由州和县、市普查办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普查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州级普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由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红民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段福君、州文化局局长杨国良任副组长,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建设局、州交通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文化局、州商务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宗教局、州规划局、州发改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局,由善承卫任办公室主任,钟仕民、施文辉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协调落实。

  

  3. 组织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各县的普查人员培训。

  

  4. 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年度计划。

  

  5. 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普查工作。

  

  6. 编发楚雄州文物普查相关工作文件和普查工作简报。

  

  7. 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市文物部门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汇总全州文物普查工作进度,并按要求即时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

  

  8. 组织专家论证、调研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9. 组织实施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做好普查任务的后勤保障工作。

  

  10. 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公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11. 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全州普查文物数据库。

  

  在州文管所设立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业务办公室,由钟仕民任主任,具体负责全州文物普查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组建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队(以下简称“普查队”),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田野调查工作和室内信息登录、建档备案、普查报告编制等工作。

  

  (二)县级普查机构的设置

  

  为确保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必须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文物普查工作;成立县、市普查组,具体开展田野调查及相关资料、信息的登录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文物普查经费到位、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到位、行业部门支持配合到位,并保障所有普查组成员参加文物普查培训,具备文物普查的资质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三)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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