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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12号
【颁布时间】 2008-03-13
【实施时间】 2008-03-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7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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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10部委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的有关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文物普查工作职责,密切配合文物部门,共同做好楚雄州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

  

  1. 各部门的共同职责:(1)各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同级人民政府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全州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积极协助文物部门具体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问题。(3)组织和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积极参加文物普查工作,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具体参与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4)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扎实做好文物普查基础信息采集工作。(5)配合普查队、普查组对本部门、本系统内的相关文物进行鉴别认定和普查登记,为普查组的信息采集、实地调查、表格登记、普查宣传等提供便利条件。

  

  2. 对各部门的具体要求:(1)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全州1:5万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供文物普查使用,并协助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对矿冶遗址、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遗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有关文物进行调查和登记。(2)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协助文物部门做好全州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与历史名村名镇、传统民居等关系密切的文物普查工作。(3)交通部门要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古桥梁、古驿道、古关隘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4)水利部门要负责水利管护范围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同文物部门做好有关水利设施的文物鉴定工作,做好水利文物的普查和登记工作。(5)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文物部门之间的协作,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普查工作和附属可移动文物的鉴定工作。(6)林业部门要将林区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此次文物普查对象,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并协助文物部门做好林业系统的文物普查工作。(7)宗教、旅游、教育等文物使用部门要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传达到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和各级教育单位,引导宗教、旅游、教育系统对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切实引起重视,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对属于普查对象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点、教育场馆进行普查登记。(8)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6〕554号)要求和《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积极做好商务领域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老字号企业对具有历史特色和文化内涵的历史建筑、生产设施、经营场所开展普查,并将普查结果报文物普查办公室,由文物部门负责对相关文物进行鉴别认定和登记。(9)统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指导好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的审定和发布工作。档案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指导好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中的建档备案工作。(10)州、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即时拨付使用,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11)军事用地内部的文物普查原则上由军队完成,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由军队与文物部门共同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时间与实施步骤

  

  根据云南省情,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我州的普查时间为2007年9月至2011年9月。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主要任务是:

  

  1. 召开全州文物普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布署安排全州普查工作。

  

  2. 组建州级及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办和普查队、普查组、专家组。

  

  3. 制定、发布《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楚雄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并审核通过,作出经费安排计划。

  

  4. 各县、市制定本行政区域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州普查办备案。各县、市制定普查经费预算方案,落实普查经费。

  

  5. 选派州级文物普查业务骨干参加云南省第三次文物普查骨干培训班学习,举办全州第三次文物普查技术与规范培训班,颁发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普查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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