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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认定评价 再制造产品认定评价包括以下六个环节: - 标准确认; - 受理; - 文件审查; - 现场评审; - 产品检验; - 综合评定。 1.标准确认 为保证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符合再制造产品认定要求,在认定活动中将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进行确认。 认定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再制造产品认定的标准确认工作。 标准确认专家应对申请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与相关质量、节能、环保和安全等标准进行比较分析,确认申请企业所明示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标准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受理环节;标准确认不合格的,则不对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经确认的标准发生变更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再制造产品认定机构通报并提供新版本。认定机构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进行标准确认工作。 2.受理 标准确认符合要求后,认定机构应及时对申报书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1)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受理结果;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材料; (3)存在不符合认定要求且无法整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 3.文件审查 认定机构在完成受理申请后,应于4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文件审查,并出具文件审查报告,对文件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 文件审查的重点包括: (1)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及再制造技术说明;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再制造产品用途与质量状况说明; (5)再制造产品节能减排效益分析等。 文件审查的结论包括: (1)符合要求,可以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2)不符合要求,补充整改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工作。 4.现场评审 文件审查合格或经过整改合格后,由认定机构组织专家组实施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应在文件审查合格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实施。 现场评审过程的要求包括: (1)专家评审组应编制评审计划,并于现场评审实施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 (2)专家评审组应按相关要求对申请企业再制造工艺过程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现场评审,重点是关键再制造过程的现场确认及所采用再制造技术的可靠性评价; (3)现场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应向认定机构提交“现场评审报告”,并对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现场评审结论包括: (1)通过; (2)整改后通过; (3)不通过。 现场评审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企业进行整改,如现场评审发现企业存在严重不符合及违法等问题,评审组应报告认定机构并立即结束对其产品的认定工作。 5.产品检验 再制造产品认定检验主要采用型式试验报告确认、抽样检验、现场检验等形式进行。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或)相关质量证明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再制造产品特点,必要时结合现场评审情况,决定产品检验方式: (1)型式试验报告确认:依据所确认标准,对申请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符合性评价和确认。 (2)抽样检验:按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认定产品和(或)关键过程的产品,由认定机构制定产品抽样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现场检验:对认定产品必须在生产或使用现场进行检验时,认定机构应按照所确认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现场检验方案,安排人员进行现场产品检验工作。 认定机构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判定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形式。 6.综合评定 认定机构在组织完成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后,应安排对申请企业全部材料进行综合评定。重点是对认定过程活动的公正性、规范性、现场评审结论和检验结果的符合性进行评定,基本要求: (1)所有受理、文件审查、现场评审、检验结果必须完成且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方可进行认定综合评定工作。 (2)认定综合评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综合评定人员不能是所评定项目的现场评审人员。 认定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评定,提出认定意见,完成认定报告,并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意见包括: (1)推荐; (2)不推荐。 (四)结果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