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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认定报告意见,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及意见等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形成《再制造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告。同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网站发布。 再制造产品认定结果不设有效期,当认定的再制造产品生产和管理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申请企业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认定机构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产品认定资格,予以公告。 三、认定标志与信息明示 (一)认定标志 (1)标志样式 图 再制造产品标志样式及尺寸(略) (2)认定标志使用 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被取消认定资格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再制造产品标志。 使用认定标志时,应保证认定标志的完整,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应确保认定标志的颜色一致并清晰。 (二)信息明示 经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明示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厂名称、产品识别代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 四、异议处理 任何对再制造产品认定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异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反馈结果。认定机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协助进行相关情况调查。 五、专家管理 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资格条件 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再制造领域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能源资源节约及再制造产业政策,熟悉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认定机构应建立专家聘任制度,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认定机构根据认定产品所属行业领域,选择相关专家参与认定工作。 (三)专家职责 1.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指南的要求参加标准确认、文件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综合评定等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和完成有关报告。 2.为认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专家纪律 1.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评价。 2.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3.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 4.不得以再制造产品认定名义擅自进入申请企业调查。 5.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附: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 项目编号:( 认定机构填写 ) 再制造产品认定申报书 申请认定产品名称: 申请方(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时间: 申报书填写说明 1.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字迹工整、清晰。 2.申请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地址应将所在省、市、自治区名称写全。 4.联系人:申请企业指定的有关认定事宜的联系人。 5.附件1为申请企业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6.附件2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情况填写。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企业按照《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自愿申请再制造产品认定工作。我们已经获得再制造产品认定所有公开文件,了解再制造产品认定规则及程序,以及对产品检验及工艺技术能力的要求。本企业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规要求,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能够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现提出下列产品的认定申请: 产品名称: 制造商: 生产厂: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本企业对申请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做出如下声明: 1.申请认定的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2.产品节能、环保及安全性能符合(标准代号及名称): 3.产品再制造过程符合(填写过程控制的管理文件或标准名称): 授权代表(签名):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概况
注:组织性质请选择: 01-有限责任公司、02-股份有限公司、03-股份合作制公司、04-全民所有制公司、05-集体所有制公司、06-合伙企业、07-个人独资企业、08-其它组织 二、企业简况与再制造背景介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