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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1994-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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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七)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和外方均因故都没有投入资本,合资企业以借贷资本形成的资产,中方应追索原协议出资比例的资产产权;

  

  (八)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没有投入资本,中方实际投入资本经营,中方应追索合资企业的全部产权;

  

  (九)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因故没有投足资本,外方已实际投足资本,对资产增值部分中方应追索享受政策优惠(如减免税及因国家给予合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效益等)所产生的资产权益。具体追索比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注7)裁定。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关于挂靠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凡自行投资注册、挂靠在国有企业之下经营的企业,因其实际上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在产权界定中,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要评估折价,并视为国有企业在挂靠企业中的出资,挂靠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挂靠企业协商、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为国有资产;

  

  (二)凡挂靠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由被挂靠的国有企业投入的,即使挂靠企业归还了这部分资金,其所形成的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凡没有任何投资而使用国有企业的名称或国有企业为其注册的企业,即使国有企业没有投入资金,其名称权与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也应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折价,视为国有企业在该企业中的投资。该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国有企业按比例分享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在深圳市以外以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名义注册的企业,依靠借贷资本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市属国有资产。

  

  经产权界定后,挂靠在市(区)属国有企业之下的各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明确产权关系后,与被挂靠的国有企业脱钩,割断挂靠关系。

  

  


  六、关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承包者在承包期间除按承包合同所得外,承包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相关法规(注8)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属于承担者的资产外,其余均为国有资产。

  

  


  七、关于其它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凡注册为国有企业,而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八、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问题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管理关系,市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注9)组织进行、区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注10)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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