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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国资委
【发文字号】 深国资委[2008]49号
【颁布时间】 2008-03-12
【实施时间】 1994-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2008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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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注11)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和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产权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注12)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3)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九、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国有企业之间的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4)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注15)管理部门裁定;

  

  (二)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6)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十、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注17)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进行产权界定的工作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注18)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界定中发生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监督(注19)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它

  

  由于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因此,希望各级单位在开展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中,如遇到没有明显政策界限处理的问题或者难以处理的个案,请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注20)管理部门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2 此句原文为: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注3-注6、注10-注20 此处原文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注7、注9 此处原文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注8 此处原文为:国家有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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