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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1994年7月26日 深企改办〔1994〕21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 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问题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以全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全资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中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全资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办理。但依相关(注2)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注3)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二)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注4)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四)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五)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监督(注5)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有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六)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监督(注6)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七)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和外方均因故都没有投入资本,合资企业以借贷资本形成的资产,中方应追索原协议出资比例的资产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