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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在合资企业中,外方没有投入资本,中方实际投入资本经营,中方应追索合资企业的全部产权; (九)在合资企业中,中方因故没有投足资本,外方已实际投足资本,对资产增值部分中方应追索享受政策优惠(如减免税及因国家给予合资企业各项优惠政策而带来的效益等)所产生的资产权益。具体追索比例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注7)裁定。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全资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关于挂靠企业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凡自行投资注册、挂靠在国有企业之下经营的企业,因其实际上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因此在产权界定中,国有企业的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要评估折价,并视为国有企业在挂靠企业中的出资,挂靠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挂靠企业协商、本着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为国有资产; (二)凡挂靠企业的注册资金是由被挂靠的国有企业投入的,即使挂靠企业归还了这部分资金,其所形成的资产应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凡没有任何投资而使用国有企业的名称或国有企业为其注册的企业,即使国有企业没有投入资金,其名称权与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也应作为无形资产评估折价,视为国有企业在该企业中的投资。该企业资产增值部分,由国有企业与该企业按出资比例分享。国有企业按比例分享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在深圳市以外以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名义注册的企业,依靠借贷资本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市属国有资产。 经产权界定后,挂靠在市(区)属国有企业之下的各企业,要进行全面的清理,在明确产权关系后,与被挂靠的国有企业脱钩,割断挂靠关系。 六、关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一)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承包者在承包期间除按承包合同所得外,承包企业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 (二)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相关法规(注8)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应属于承担者的资产外,其余均为国有资产。 七、关于其它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问题 凡注册为国有企业,而没有法律依据证明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八、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问题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管理关系,市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注9)组织进行、区属国有资产的界定由区国有资产监督(注10)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注11)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三)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和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产权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注12)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3)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九、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一)国有企业之间的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4)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注15)管理部门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