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国有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国有企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注16)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十、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监督(注17)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进行产权界定的工作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监督(注18)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产权界定中发生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国有资产监督(注19)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它 由于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而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因此,希望各级单位在开展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中,如遇到没有明显政策界限处理的问题或者难以处理的个案,请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注20)管理部门报告。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注2 此句原文为: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注3-注6、注10-注20 此处原文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注7、注9 此处原文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注8 此处原文为:国家有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