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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10-18
【实施时间】 2010-10-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1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提高创新能力,完善行业监管自律,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进一步壮大节能服务公司,拓宽服务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为能源审计和节能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二)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加强人才培养,优化市场环境,拓展信息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扶持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用能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分级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支持条件,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节能服务公司,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备案后,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节能服务公司将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年度能力建设情况等,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对外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上予以除名。
  (二)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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