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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加快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发布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信息,为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四)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筹建河北省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改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环境 (一)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3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 (三)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赠款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河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财政奖励。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各级政府机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