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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时间】 2008-03-10
【实施时间】 200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应急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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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托电子政务专网和各专业网络建立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通过公共接警和其它渠道及时获取信息,按照分级标准,严格遵照各类信息公布程序,及时、准确面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各相关单位坚持常规信息日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直报,特事特报,急事急报,为自治州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置的顺利开展提供信息保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发生或发现后2小时内报送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并且随时报送后续信息。自治州应急管理办公室报经领导批准后,立即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第三十九条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权限,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初步判断事件类别和级别,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确需升级的逐级上报。各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畅通应急指挥处置的程序和渠道,做好各类协调、处置工作,整合各类资源,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指挥顺利展开和处置措施扎实到位。

  

  


  第四十条  克州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对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综合调查与评估。克州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调查与评估的情况要以书面形式向克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一条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要立足长远,统筹规划,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克州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克州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克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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