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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深财行[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3-19
【实施时间】 2008-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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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向评估机构支付的评估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五)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出售或置换价值总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应当按规定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或资产价值总额未达规定数额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价格应以资产评估价为作价参考依据。

  

  3.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清理或捐赠手续。报废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委托政府招标确定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按有关规定处置。

  

  (六)经审批资产处置完毕的,单位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账目。

  

  


  第七条  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无偿调拨的申请资料:

  

  1.调出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通知书》一式5份(附表2)。

  

  2.能够证明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无偿调拨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附表3)。

  

  2.能够证明转让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出售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对外捐赠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捐赠的文件。

  

  4.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的申请资料:

  

  1.置换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经主管部门备案或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国家、省、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准置换的文件。

  

  6.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3.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应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委托技术鉴定的协议和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4.上级或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文件。

  

  5.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的申请资料:

  

  1.申报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4份。

  

  2.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其他合法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等材料)及产权证明,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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