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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发[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3-21
【实施时间】 2008-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2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效率和效果的综合体现,即指政府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政策制度所达到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是否充分发挥了行政管理应当发挥的作用,是否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工作的预期目标。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遵循《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工作原则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统一的原则;注重预防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行政管理效益与注重效应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机关作风开展监督检查;

  (三)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四)针对安全生产、生态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六)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七)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九)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八条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中央、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现代农牧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城镇建设以及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把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轨道;

  (三)监督检查人事、资源、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公务支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四)矛盾排查调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处理情况,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五)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保障全市生产生活安全;

  (六)禁牧、休牧、轮牧、以草定畜等生态保护政策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自然恢复区人口转移等生态重点建设工程的落实情况,促进生态环境加速改善;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转变情况,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廉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监察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监察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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