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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09]118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

  (豫司文〔2009〕118号)


  

  各省辖市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引导和推动全省律师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切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8年10月,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重要论断,深刻回答了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这一重大问题,为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广大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司法部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此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对于推动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工作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提高律师队伍素质的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律师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引导律师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定位的本质内涵、基本要求,充分认识肩负的职责使命,对于进一步坚定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律师队伍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是增强律师服务能力的需要。积极组织律师开展工作实践,努力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明确律师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思路,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开展是树立律师队伍良好形象的需要。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诚信建设、规范化建设、律师文化建设等,对于进一步端正律师执业现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树立律师队伍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社会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着眼于提高律师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引导律师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上来,自觉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达到律师的执业理念进一步端正,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能力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要求。

  

  


  二、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这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从今年5月份开始,到2010年5月结束,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5月至6月)

  

  各地要按照司法部意见的精神和省厅下发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要层层传达贯彻,落实到每个律师事务所,传达到每名律师,确保律师全员参与;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律师队伍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二)学习教育阶段(2009年7月至8月)

  

  各地要认真组织律师,重点围绕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认真组织教育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李新民同志在第六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修订后的《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意见》;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应对金融危机中的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积极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通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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