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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指以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指单位国有资产发生的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资产损失的核销。 第十七条 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按省级罚没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提供申请文件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以及资产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等),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无偿调拨 1、待调拨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因隶属关系改变而无偿划转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经上级部门同意调出资产的,须提供上级部门的同意意见;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出让、转让 1、待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资产评估报告; 3、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4、因拆迁而出售、出让资产的,须提供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置换 1、待置换资产的使用情况说明; 2、置换双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报废 1、国家和省上有关资产报废的规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2、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报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1、待报损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2、属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需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和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及对相关责任的处理文件; 3、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供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破产裁定书、工商部门的吊销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5、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捐赠 1、单位同类资产存量、使用及捐赠情况说明; 2、接受捐赠方单位的情况说明; 3、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土地和房屋及构筑物时,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材料。 无形资产、涉密资产等有特殊要求的资产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资产权属不明确的,占有、使用单位应首先明确产权归属,方可提出处置申请。 (一)申报。对需要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处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