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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甘财资〔2009〕116号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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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资产处置事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和各部门、各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核准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单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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