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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8、司法行政执法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等; 9、其他需要公开的执法事项。 四、司法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方法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主动公开为主,申请公开为辅,全面、及时、真实地将执法事项向社会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公报或简报等方式公开。要通过公报或简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对于公报或简报公布的重要信息内容,应当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查询索引,并定期进行更新,以方便获取。 (二)利用网络公开。要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自已建立网站,或者借助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定期公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要在网站的主页中,建立电子阅览室、电子留言簿等,以方便网上查阅和咨询,要及时维护和更新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资料,保证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办公场所公开。要在基层办公场所尤其是窗口单位,通过设置公开公告栏、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和咨询台、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向前来问询、办事的群众公开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办事规则和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要积极实行集咨询、受理、审批、答复为一体的“一厅式”办公模式,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四)新闻媒体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版等方法,广泛宣传和及时发布涉及执法公开的全面信息。对于涉及重大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或事件的调查等信息,应适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布。 (五)申请公开。这种方式是与主动公开相对的公开方式。除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其他方式公开。除上述公开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执法公开,以更好地方便群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咨询投诉电话、领导接待接访日、发放联系卡等传统公开方式,积极探索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旁听等公开方式。 五、健全完善执法公开的制度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编制执法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等,积极推动执法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一)健全公开承诺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公开承诺内容、违诺处罚、举报电话等,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和政法干警的执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一是执法办事标准承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质量等作出公开承诺,明确对违法违规办事的处罚措施,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监督。二是便民利民措施承诺。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制定便民利民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精简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三是纪律作风守则承诺。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干警纪律作风守则,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公开承诺要简明扼要,针对性强,有实质内容,有处罚措施,便于群众监督。 (二)健全主动告知制度。要在执法各个环节,对法律规定应当告知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必须及时全面告知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保密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项,也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监狱和劳教系统要通过发放狱(所)务公开手册、监督服刑指南和口头告知等方式,及时全面告知服刑人员、劳教人员及其亲属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的内容,要通过办案笔录、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对于执法办案人员违反主动告知制度,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按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