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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司法厅
【颁布时间】 2009-01-01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33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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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进行公开通报。要健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培训,规范信息发布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重大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成果、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都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媒体通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对于涉及群体性事件、维护稳定等重大和敏感问题的信息,经审核后,按照统一口径公开通报。对于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由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和相关规定,分级进行通报。

  

  (四)健全申请公开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积极主动公开信息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明确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安全。对于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公开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或不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可以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向特定申请人公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定职责,列出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向社会进行公布。目录应当包括申请人条件、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公开申请答复的程序和时限等。确定专人负责公开申请受理和答复工作,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力争让申请人满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社会通报受理公开申请的情况,主要包括受理公开申请件数、答复和办理情况、不予公开的件数和法律依据、收取费用情况等,使依申请公开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五)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执法公开纳入执法监督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进执法公开措施落实。要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重视网上民意监督。改进执法公开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测评、社会评议、开通举报电话等途径,广泛组织人民群众参与执法公开监督工作。在窗口服务单位,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现场测评制度,对干警服务情况进行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情况汇总,满意率情况作为评价工作、改进不足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监督效果。

  

  (六)健全责任查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每一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在执法公开方面的职责,对违反执法公开规定、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要坚决进行查究。对于群众来信来电、领导批示、新闻媒体报道等反映政法部门执法公开方面问题的,由执法监督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群众向执法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有关单位要及时纠正,处理结果要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执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标准,执法岗位的干警,每年至少接受两次服务对象的公开测评。对于群众满意率低于80%的单位下发警示通知书,干警进行警示提醒;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单位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干警进行训诫谈话;连续三次不达标的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干警离岗培训。对于执法公开工作推进不力,在本系统、本地区处于后进位次的单位,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要予以扣分;对假公开、虚公开、欺上瞒下,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进一步加强对执法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推进执法公开,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改革创新,勇创一流”的工作理念,在组织领导、树立典型、扩大宣传等方面加大力度,确保执法公开取得实效。

  

  (一)高度重视,摆上位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执法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在与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对执法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集中时间和精力抓执法公开,经常听取汇报,深入基层一线,指导工作开展,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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