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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评价机关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安徽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除委厅级干部以外的公务员的考核。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务员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无特殊情况未完成当年上级统一安排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原则按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确定。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处室、不同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成立机关公务员考核委员会。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由委领导、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委、办公室、综合处、监事会工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3名公务员代表组成。其中3名公务员代表由机关处室推荐产生,委领导任主任。公务员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委机关公务员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民主推荐情况,审议主管领导对公务员的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并将审核后的意见报委党委会审定。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委人事教育处承担。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是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情况,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处室范围内进行述职。 (二)各处室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按应参加考核人数,推荐产生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6人以下的处室限推荐1名优秀等次人选,应参加考核人数7人以上的处室限推荐2名优秀等次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