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3-05
【实施时间】 2008-03-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接上页]


  9、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信息化办公室,协调各有关部门建立全州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及其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指挥系统,完善监测网络,并确保与上级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10、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研究明确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和终止程序。

  

  11、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农二师、库尔勒公路总段、中国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机场、新疆四运集团公司,研究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时所需专用交通工具和特种机械车辆的协调机制。

  

  12、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上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下级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州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就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进行调研,待国家、自治区相关配套制度出台后,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