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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活动,加强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节约行政成本,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经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和理顺内、外部财务关系;合理编制预算,科学配置资金;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按规定支出;提高保障能力,保证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四条 规划科技与财务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是负责财务活动的职能部门,在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局机关财务收支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下属二级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另行制定制度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原则 第六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含行政运行经费及安全生产财政专项经费)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对各项经费负总责,并按确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各单项经费分解至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处室、中心、总队(以下简称各处室)控制使用。(一)行政运行经费的归口管理。 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费(含电话费、邮寄费、书报费)、文印费(含纸张)、交通费(含车辆维修及油料费)、接待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含电脑耗材)、出国费、加班费及奖金、临聘人员工资及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住房补贴等17项; 人事处:归口管理在职人员工资(含津补贴)、退休人员退休费及生活补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等3项; 机关工会:归口管理工会经费; 各处室:归口管理本部门的差旅费。 (二)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按研究确定的项目和处室的职责由相关处室归口管理。 第七条 局机关各项经费实行计划管理(预算管理)。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含行政运行经费计划,下同)及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负责编制,报局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及有关责任处室按计划确定的项目、额度及进度控制使用,严禁擅自超计划、超标准、超额度、超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一)财务处应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变化因素编制机关部门预算报财政厅批复,并根据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机关财务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二)局机关财务收支计划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以下程序编制:(1)局机关各处室根据工作任务和下年度工作安排于12月10日前分项提出本部门下年度经费预算及专项经费预算,报分管局长审批后交财务处及归口管理部门平衡汇总;(2)财务处在部门预算的总盘子内统筹考虑各部门的经费需求及各处室执法收入的完成情况,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各处室的单项费用数额,制定局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3)局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局务会议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按《湖南省安全生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提出资金安排方案,经局务会议研究后会同财政厅确定下达;其中相关处室归口管理的专项经费应制定分步实施计划及单项经费预算。 第九条 预算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核准的部门预算方案及局务会议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无预算、超标准、跨项目用款,不得擅自更改各类既定预算资金的用途。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基建资金及其他专项补助经费,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十条 预算调整 (一)国家政策调整或因特殊原因部门预算方案确需调整的,由财务处提出、报局务会议审批,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调整。 (二)各处室经费预算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1)属新增项目或追加预算总额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及必要性,编制或重新编制费用预算,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出审查意见,5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由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2)属原预算超进度、单项预算超标准,额度需调整但在总额预算内的,由经办处室事先提出申请,说明调整预算理由及调增、调减事项、金额(调整增加费用必须相应调减其他项目费用),报归口管理部门及分管局领导同意,1万元以下由财务处负责人负责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由局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报局务会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