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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指开展公务和业务活动所必需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厅拨款形成的经费收入。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税收以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征收或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范围以外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收入、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出租出借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利息收入、业务经营性收入等。 第十二条 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及其他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入账,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报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 征收或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以及往来款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非税收入票据、暂扣财物收据、行政单位内部往来票据等由财务处统一向省财政厅协调领取并管理。财务处需建立领发、稽核、缴销的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被指定管理票据的人员,不得使用票据。 第十五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当采取直接或者集中汇缴的办法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并据此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提出考核激励意见(执法情况作为安排处室经费预算参考)。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审批(一) 已列入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的行政运行费用(含经预算调整程序追加的经费)的报销: (1)差旅费报销:处室人员省内出差,由处长签字;处长出差和处内人员省外出差由分管局领导签字;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需分管财务局领导签字;局领导出差由办公室负责核报。 (2)除差旅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经办处室提出报销申请及支出原始凭证,3千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报销;3千至1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分管局领导审批;1万至3万元,由经办处室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还需经局长审批。 (二) 已列入计划的专项资金使用,属费用性质的如安委会经费、立法经费等,报销审批按前款(2)执行;属项目性质的,1万元以下由经办处室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签字,1万至3万元要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由局长审批;基建支出,按照财建[2002]394文件执行,单独建账管理。 (三)计划外开支费用需先按第十条第二款进行预算调整,未经预算调整程序审批的计划外费用财务处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集中归口管理的费用如办公费、接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单项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使用范围、标准及发生、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 支出凭证要求 (一)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发票、收据及其他外来票据,应当由市级以上的财政、税务部门印制或监制,并且和真实的公务活动相吻合;票据上项目记载完整、印章清晰,填写真实、有效;每张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以上签字;需签署合同的支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合同。 (二)作为支出原始凭证的领条、收条、借据、差旅费报销单等自制凭证,由财务处统一印制。领条和收条必须签章或由经手人亲笔签收;差旅费报销单填报的支出总额与附后的发票明细应当一致,与出差无关的支出票据不得附后。 (三)涉及到定点会议、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等财政定点项目,必须提供定点单位发票或凭证;不能提供发票的各项行政运行费用(如职工工资、工会经费等),归口管理部门需向财务处提供书面支付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