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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安监财务[2010]136号
【颁布时间】 2010-10-21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南省安监局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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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签审手续不齐全的票据、过期作废的发票、注明不能作为报销凭证的发票、没有印章或者印章模糊的发票、填写不完整不真实的票据、非正式的收据和白条、与业务类型不匹配的发票和收据以及虚开、套开的票据,不得作为支出的原始凭证。
  第十九条 支出方式
  属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必须按规定公开招投标;大型设备购置、人员基本工资以及其他各类下拨经费等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其他支出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局机关所有财产统一归口局办公室管理。局办公室对各处室的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扫描仪、执法装备等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应设立财产明细账,由处室明确专人负责管理。每年年终,应将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摄影器材、打印机、执法装备等的增减情况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清查;属于已进行财产登记的财产、设备报废的,由各处室会办公室、财务处核定,统一交办公室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之间人员调动,各项财产仍留原处,不得带走;因工作需要确需带走的,应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并将移交情况书面告办公室;局机关人员退休或调离,应先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凡因保管不善,造成财产丢失的,按财产现价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财务处是我局的专职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人员要选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在编人员。
  (二)会计机构可设以下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稽核、出纳等岗位。
  第二十四条 会计稽核和内控制度。财务处在设置会计岗位时,可以一人多岗。但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单位的预留印鉴、支付密码和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按规定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电算化管理。处理会计业务的计算机,由会计人员负责管理和使用,不得连接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使用密码应按职责权限设置使用。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财务报告、查账报告等应严格保管,非会计人员不得随意查询、翻阅;会计凭证和账簿不得外借,需要复印凭证和账簿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局党组、局行政的领导,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局纪检组、监察室的检查和监督。
  (二)局财务处有权对局下属各单位财务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有责任对各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标准和范围进行审核。会计人员有义务对支出凭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审查,有权抵制不合理的支出和不合规的凭证。局纪检监察机构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及使用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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