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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2010-10-15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评审意见;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委员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推荐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分类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单位(推荐人)申报,并提交申报推荐书和相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本市有关单位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条 推荐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项目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类的成果是指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在国内外首次阐明;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其核心论文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
  (二)属于技术发明类的成果是指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前人尚未做出或尚未公开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施应用1年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属于技术开发类的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及其成果转化应用,已实施应用1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属于社会公益类的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要求实行1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五)属于重大工程类的成果是指列入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要求该工程结束并实施1年以上,已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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