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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重点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凡在我省从事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单位及个人,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外,均应执行本规定,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中高危工程是指易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具体包括: (一)隧道工程:各种长度的隧道。 (二)爆破工程:使用炸药等爆破材料的工程。 (三)高墩大跨径桥梁工程:墩高3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跨越国省干线、高速公路、铁路等的交叉工程。 (四)高填深挖及其防护工程:路基填方高度超过20m;挖方边坡高度超过30m,8m及以上深基坑。 (五)航道、港口工程: 水上起重船作业,打桩船作业,沉排、抛石作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和销号管理等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认真分析施工作业环境危害因素,对本项目进行危险源识别,明确危险源类别、等级,危险特性及程度,因地制宜制定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在安全预评价中,应结合本规定编制高危工程的风险评价方案,并保证方案在建设项目的贯彻执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安全专项费用,督促施工单位做到专款专用,不挪用、不缩减。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高危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施工安全要点,并在设计交底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内容、方法和职责,配置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安全检查、培训、交底、会议、经费使用等各项记录表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安全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意见应详细并具有可操作性。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对高危工程的安全监管。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作业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作业队、班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预防性。安全技术交底应逐级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高危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严格实施。必要时,高危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做到专款专用,并完善相关安全生产经费使用台账和使用记录。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工、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应当在安装后经过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维修、保养、使用台账。起重机械作业前应对设备进行试吊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