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部(处、科):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推进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核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确保应核尽核,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现就2008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核定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核定,积极推进五项保险统一征缴核定工作。 (二)统一核定原则: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征缴核定,除缴费基数的下限分险种确定之外,其余核定内容、核定口径、核定标准和核定时间全部统一,各经办机构不再另行组织人员进行缴费基数的核定。旗县区所属的企事业缴费单位,凡是市级统筹的险种由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核定。 (三)共同核定的原则: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效率,引入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顺利完成,核定在劳动保障、地税部门、中介组织三方人员共同参与之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共同进行核定征缴。 (四)分工协作的原则:加强劳动保障、财政、地税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险统一核定征缴工作有序推进。 二、核定的范围和内容 (一)社会保险各险种缴费基数的核定范围。已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党政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和按政策规定应当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而未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基数核定内容均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单位2007年度全年实发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但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内容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 (三)除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之外,对各类用人单位的性质、职工人数及转制等基本情况也应一并进行核定,并要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核定表》所列内容,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四)从2008年开始采取按自然年度核定,即缴费年度由上年度的7月1日至本年度的6月30日改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2008年上半年由于核定结果未确定,仍按2007年的核定基数预缴,待缴费基数核定后,对下达的预核计划按高减低补的原则进行调整。 (五)缴费基数以及上、下限的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或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定比例的,按下述办法分别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300%,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上限和下限。 2、所有险种基数核定时,对职工个人平均工资超过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3、各缴费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三、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一)各核定小组应按照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对各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统一进行核定。对缴费单位申报的资料必须认真严格审核,详细查阅缴费单位的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认真分析所提供数据的合理性和逻辑性。既要核定参保人数,也要核定工资总额,核定后对被核定单位出具书面的核定结论,核定小组组长和地税部门、中介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在每个单位的核定结论书上签字确认。对于核定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应在核定结论书中注明各自的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认定后再下达核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