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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包社缴核字[2008]1号
【颁布时间】 2008-03-03
【实施时间】 2008-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46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核定结论下达后,各缴费单位必须在三日之内对全体职工进行不少于十天的公示。公示可以张榜公布,也可以通知职工到指定部门查阅。公示情况及对核定的意见,各缴费单位应在公示后的15日内书面报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对核定结果如有异议,也可在公示结束后的15日内到缴费基数核定办公室持相关资料进行更改。

  

  (三)2008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核定时间从2008年2月20日开始,2008年6月30日前结束。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月20日-3月5日)。通知各缴费单位分别到养老保险中心和医疗保险中心下载本单位数据,印发缴费基数核定文件、通知书和核定表;抽调劳动保障及社保经办机构、地税局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成立核定和稽查检查小组。

  

  第二阶段:核定阶段(3月6日-6月20日)。采取分类分组核定方式,对规模较大企业进行实地核定,从3月6日-3月30日各小组分头深入各大企业,逐户进行实地核定;对中小单位实行分片集中核定,按照地税分局管辖的单位,昆区、青山和高新区在市养老保险中心服务大厅、东河和九原区在东河区劳动力市场,分两个地点进行集中核定,从4月1日-6月1日集中用2个月时间完成中小单位的核定;对无法联系到的、寻找困难的、效益差的困难企业,根据去年的核定情况,从6月2日-6月25日进行排查核定。

  

  第三阶段:汇总复审阶段和稽查检查(6月25日-6月30日)。各小组要对每一阶段的核定情况进行小结上报,综合组对核定表进行录入整理,确保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对各小组的核定结果进行复审。复审单位一般按企业规模和性质均衡选定,复审单位数量为总核定单位数量的5%--10%,复审单位由领导小组确定。

  

  


  四、加大稽查检查工作力度

  

  (一)今年在缴费核定工作的同时,各核定和稽查检查对以前年度缴费核定情况进行稽查检查,根据发现的实际问题和社会各界以及缴费单位的反映,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检查工作,核定和稽查检查小组均不得擅自核减缴费基数的核定项目和数额,如发现少核、漏核或瞒报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 ,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的基础上,暂按高于规定下限的二十个百分点核定缴费基数。

  

  1、没有设置帐簿的;

  

  2、帐目混乱、原始凭证不全,难以计算缴费基数的;

  

  3、伪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凭证的;

  

  4、拒不提供用工人数、工资总额、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5、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与实际相比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长效机制。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和所得税汇算要与社会保险费稽查检查同步进行,做到查税必查费。发现管户中有未参保缴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补缴并将结果反馈地税部门。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重点监察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情况。对漏报、瞒报、少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从补报手续、追加征缴计划,到基金入库实行全程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稽查检查用人单位及其分(子)公司或车间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五)稽查检查结束后,要对各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比。除了将核定结论与稽查检查的结论进行比对之外,还要通过对缴费单位的问卷调查,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打分评比。对业绩突出的要进行表扬奖励;对违规核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基金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缴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包头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查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 

  王文乐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副组长:

  陈贵荣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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