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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赵克志 2010年10月27日 贵州省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目的,利用音视频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等,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进行视频监控、信息记录的系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供电、通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应用和安全应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跨部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接口。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武器、弹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存放或者经营场所; (二)传染性菌种、毒种实验、保藏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四)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五)金库,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七)电信、邮政、大型能源动力、供水、供电、供气、加油站、成品油仓库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八)机场、港口、火车站、大型汽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线、城市道路、中心城镇的重要路段,城市出入卡口、路口、轻轨、隧道,大型桥梁、城市地下人行通道的重要部位; (九)旅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十)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公共体育比赛场馆、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停车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二)客轮和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三)影响城市安全的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建设公共视频系统的其他场所或者部位。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重要路段,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或者路段。 第九条 下列场所或者部位禁止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一)旅馆客房、娱乐场所包房; (二)集体宿舍; (三)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 (四)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内会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 (五)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会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情况的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