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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颁布时间】 2010-10-2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接上页]
协商代表不履行、不胜任职责,或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其产生程序予以撤换、调整。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因履行职责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自动延长至履行代表职责期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本人不愿延长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十五条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应当做好协商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协商代表并在协商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协商代表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集体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章 集体合同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劳动定额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合同管理;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保险和福利;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职工文化生活和职业技能培训;
  (九)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特殊情形下的职工权益保护;
  (十一)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制度;
  (十二)集体合同期限;
  (十三)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五)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六)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办法;
  (二)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
  (三)工资调整幅度及办法;
  (四)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五)加班加点、病假、休假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六)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单价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执行标准工时制度、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岗位及办法;
  (二)加班、加点办法;
  (三)周休息日安排;
  (四)实行非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日安排;
  (五)带薪年休假及其他假期安排。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二)劳动环境、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技术措施;
  (三)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五)职业病的防治和保障;
  (六)定期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
  (二)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标准;
  (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四)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五)职工疗养和休养;
  (六)医疗期的延长及其待遇;
  (七)福利费的使用方案。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集体协商一方起草或者双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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