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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3-23
【实施时间】 2009-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9〕1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为落实“阳光工程”,确保今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并规范有序、健康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09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招生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工作负具体责任。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严肃招生工作纪律,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实施招生程序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规范操作,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落实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阅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名额分配”、“择校生”、“特长生”招生、“零志愿”录取和“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要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和支持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认真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学校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无体检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和专业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违规录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的考生,不得跨越区县中招办自行招生录取。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公平、公正。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中招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报名的监督。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都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学校和区县招生部门、行政部门应切实做好学生报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要严格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应回本市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二)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中招工作的任何环节均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提前推荐自主录取”、“体育、艺术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学校推荐(自荐)工作规范、推荐生名额等信息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推荐(自荐)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在学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定。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方能录取。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应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录取过程中,应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严禁体制外招生和违反规定程序招生。要做好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和先进奖励性加分考生的审核和公示工作。审核后的考生报考和加分资料应保存并立档备查。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学校应严格按计划招生,若确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对区县和学校应该按规定时间节点要求公开的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公示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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