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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2-29
【实施时间】 2008-0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要根据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各产权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旗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⒈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⒉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监理及产权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6)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7)事故原因分析;

  (8)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二)响应程序

  有关单位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政府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同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⒉施工、监理和产权等有关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主管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三)信息发布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应急终止

  (一)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应的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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