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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鄂府办发[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02-29
【实施时间】 2008-0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4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事故调查与总结

  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⒉认真分析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⒊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监理和产权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⒈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安全、检修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⒉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⒊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担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附件:

  ⒈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⒉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略)

  

  附件1:

  
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各旗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

  


  二、负责组建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工作小组;

  


  三、负责与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和专家的联络;

  


  四、负责传达指挥部的工作部署;

  


  五、负责拟定向自治区建设厅和市人民政府的报告、请示等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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