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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3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部门在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的意见 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83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部门在我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价格部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我省探索实践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刻不容缓。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探索浙江特色科学发展之路的具体实践,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明确了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价格杠杆是调节经济利益的重要杠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价费政策措施,健全价格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在促进节能减排,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各级价格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领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真正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上来,以具体行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好价格杠杆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二、围绕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积极的价格政策措施,着力促进生态产业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一)运用电价政策支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抑制、淘汰高耗能落后产业。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电价补贴等价格鼓励政策,促进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严格落实国家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优惠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制度,加大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力度。完善小火电上网电价政策,鼓励高效环保大机组实行替代发电,促进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加快关停。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二)规范服务价格管理,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理清专业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完善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加强游览参观点及相关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监管,科学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倡导公益性游览参观点免费开放或实行低票价政策,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兼顾有偿性和公益性特点,合理制定体育、养老、殡仪等公益性服务价格政策,规范公益性服务行业的价格行为。认真测算“四自”公路收费年限,研究提出取消“四自”公路收费的意见。加强高速公路代征收费管理,完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政策,促进畅通高效安全环保的交通体系建设。 (三)实行扶优定价政策,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生产技术新、药品质量好、环保成效显著的医药企业的发展。对疗效显著、安全性好的药品,建立以成本为基础,适当考虑品牌和社会效益的价格形成机制;对创新药定价逐步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方法,根据药品创新程度、质量层次和产业发展方向,对生产企业产品成本构成中的期间费用、利润率实行差别标准;对受保护的中成药、国家保密技术、保密处方药品以及重点鼓励发展的医药项目和先进制药技术产品,适当放宽期间费用率和利润率控制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