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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办[2010]337号
【颁布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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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农产品成本价格信息发布工作,促进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高效生态农业发展。以粮食、蔬菜、生猪等农产品为调查重点,建立健全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调查网络,定期分析成本、价格和收益变化情况,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媒体等途径予以发布,发挥价格信息的预警性、导向性作用,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提供信息支持。
  三、围绕建立和健全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着力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机制
  (一)深化水价改革。坚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水价分类制度。对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推行企业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改造,扩大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价格实施范围。逐步提高水资源收费标准,建立能够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有利于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的水资源收费形成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二)深化电价改革。推进电价分类改革,逐步建立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序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式价格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适当提高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电量基数,基数内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进一步提高居民用电在基数之外的分级用电加价标准。
  (三)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针对省内天然气气源变化,加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适时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的合理化,加大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天然气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和节约使用,保证天然气市场供应。
  (四)深化排污收费改革。完善排污收费政策,加大对二氧化硫、城市污水等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力度。根据污染治理成本、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排污者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四、围绕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加快完善价格补偿机制,着力促进环境治理深入开展
  (一)进一步落实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大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实施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工作目标,督促各地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调整到省定最低标准。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已经达到省定最低标准的市、县,要根据当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建设的需要,按照保本微利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进一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的水平。大力推行按排放污水的污染程度分类分档计价的收费制度。
  (二)进一步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集中处理覆盖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在城市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快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筹措机制,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中转、县处理”。积极探索收缴率高、成本低又便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认真落实危险废物处置和海洋废弃物倾倒收费政策。
  (三)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考核,提高脱硫效率。在对燃煤电厂实行脱硫补偿电价政策的同时,全面落实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考核办法,加强对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扣减其脱硫设施停运期间的脱硫电价款,引导发电企业改进脱硫技术,确保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四)积极实施支持汽车尾气污染治理的价费政策。根据各地机动车排气检测方法改进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政策,促进汽车尾气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运用公交低票价和机动车停放收费等政策,引导城乡居民选择公共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工具出行。积极研究促进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价格政策。
  (五)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价费优惠政策。积极服务于“美丽乡村”建设,认真落实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重要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安装改造收费政策,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深入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程”活动,建立健全农村价格监督服务组织,选择重点乡镇重点村作为价格服务联系点,为农民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单位提供良好的价格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单位对价格政策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其合法价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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