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要点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受理审查资料项目,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七、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审查要点 (一)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受理审查资料项目 1.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 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备案受理审查具体要求 1.授权书内容: (1)授权单位名称、地址。 (2)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有效期(至少四年)。 (4)所授权的产品范围。 (5)授权权限: 1)包括委托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代理申报; 2)可包括代表化妆品生产企业加盖印章确认申报资料。 2.授权书应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双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机关公证;授权书为外文的,还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公证。 3.授权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4.生产企业地址应与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内容一致,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相应内容一致,生产企业应对地址信息的真实性和相关申报资料中地址信息的一致性负责。 |